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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4岁娃作保银行借3000万 成年后欲逃债获判免还

2011年12月05日 09: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台4岁娃作保银行借3000万成年后欲逃债获判免还
    26岁的林宗毅儿时被父亲当连带保证人向台湾第一银行借款,与同为保人的弟弟背债千万元。据台湾《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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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湾男子林寿山以7岁及4岁儿子当连带保证人,向台湾第一银行南高雄分行贷款3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竟获准,后来林寿山欠1185万元未还。他儿子林宗毅、林宗纬两兄弟成年后,林宗毅开始工作被第一银行发现,月薪每月被扣三分之一,两兄弟不服诉请免还,曾重判陈水扁无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判两兄弟胜诉免还。

  现年26岁及23岁的林宗毅、林宗纬兄弟,原与家人住在高雄,父亲林寿山开设“威龙产业”公司,从事滑雪用手套生产外销,1992年林父以公司名义向一银贷款,因两个儿子也列名公司股东,林父代替两儿子签字担任连带保证人,银行也核贷放款,但3年多后林寿山事业走下坡,无力偿还剩下的1185万元。

  一银展开15年追债行动,因林寿山无财产,一银追讨无门,直到2年前,林寿山长子林宗毅在一家半导体公司当工程师,因税务单位留下数据,一银马上找上门,依法按月扣他薪水三分之一,林宗毅才惊觉自己与弟弟林宗纬从小就背债千万元,他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银扣薪。

  林宗毅说:“我们当年那么小,帐不能算在我们头上。”因此与一银打官司,诉请“确认保证契约不存在”,请求法官判定父亲代他们签名作保的贷款契约无效,不必还款。

  第一银行认为,林氏两兄弟在父母同意下作保,两兄弟当时虽年幼,但列名公司股东,公司借到钱,两兄弟也间接获利,贷款合约应属有效,一银还拿出1996年高雄地院判决林氏兄弟应“返还借款”确定判决书,强调是依法追讨债务。

  徐千惠痛批:“第一银行核拨贷款及对保时,难道不知儿童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连带保证千万贷款能力,一银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儿作保,应自负贷款风险。”她也批林寿山代儿签名作保是滥权,认为他同意儿子作保,并非以儿子利益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属“效力未定契约”,依“民法”第81条规定,林氏兄弟成年后,可不承认契约的法律效力,两兄弟既已诉请“确认保证契约无效”,这合约就应属无效,银行无权对两兄弟追债。

  林宗毅昨(4日)说:“我月薪3万多,怎么还得起,感谢法官让我卸下沉重负担,可以安心工作。”弟弟林宗纬目前在服役,他通过胞兄说:“感谢法官。”林父则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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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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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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