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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热议:依靠法律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

2018年10月11日 10: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0月11日电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由此引发诸多纷争。2018年6月出台的《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对电商明令禁止“二选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从商家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商家被限制在唯一的平台上经营,意味着商家的销售渠道减少,可能造成销量的减少,而且很容易被这唯一的平台所操控,商家的经营风险有提高的可能。岳屾山认为,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二选一”,影响了平台之间的正当竞争,不利于行业供给效率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入驻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曹磊认为,类似“二选一”这样的竞争行为,正当的也好,不正当的也好,明争暗斗在整个电商行业也是屡见不鲜。平台跟商家之间合作,应该是以打开双方的销路,打开交易量为前提。只有共赢,才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和行业的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明显有违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从行业健康发展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电商平台都不应选择‘二选一’策略。” 刘俊海指出,具有垄断优势地位的超级大平台,要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尊重电商的选择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刘俊海认为:“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互联网时代,由封闭社会、封闭的商业模式过渡到开放的商业模式,这时候就需要平台敞开胸怀,给消费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权。”刘俊海认为,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严肃及时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无异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样,“二选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竞争自由。平台与商家并非简单的展示与被展示关系,平台对商家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模式、排序算法都会对商家的利益造成影响。若能同时入驻多个平台,商家就有了更多趋利避害的机会,包括在不同平台销售多寡不同的商品,甚至最终离开一个平台。如果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商家会倾向于“一动不如一静”,形成经济学上的沉没成本,丧失左右逢源的机会。

  此外,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还损害了其他平台与商家的缔约自由和发展空间。如果各个平台竞相效尤,必将导致市场被切割而呈现板块化,搞“二选一”的平台则坐拥免于被商家不断评估和挑选的垄断利益。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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