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830元、740元、630元
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为8元、7元、6元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30元、740元、63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为8元、7元、6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通知》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属法定标准,全省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均不得低于此标准。(记者 赵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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