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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纵容了哈药“排毒”

2011年06月09日 09:0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人们对五年前中石油松花江苯污染、两年前五矿“非法排尾”、去年紫金矿业水污染等还记忆犹新,那么,央视最近曝光的哈药总厂,料不会给人们以视觉疲劳的感觉,因为该厂几乎囊括一家企业能向周边制造污染的所有招数,也让一个环境监管体系的任何残缺一览无余。

  第一个就是“你投你的诉,我排我的毒”两相无关模式。从央视和其他媒体的报道看,排毒问题甚至可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建厂之时,一边“做强做大”跻身于全国百强,另一边污染问题也呈“做大做强”之势,“我赚我的钱,你的生死与我无关”。上市后的哈药年报上,年年都称无重大法律责任缠身,真是好哇。

  第二个就是“宁可把大钱洒往外人,也不肯拔一毛治污以利周边居民”的外向模式。哈药首创中国药企在央视黄金段花数亿人民币投放轰炸式广告模式,大推其“做良心人,制精品药”的品牌,却只拿出相当不成比例的小额资金做点治污的表面文章。地方环保部门出示的报告称哈药投入资金改善了环境,为其排污“背书”。而一旦真酿成严重的污染事故,一般都会由国家出面收拾。五年前中石油在松花江上制造的污染,昨天环保部门承认,国家拿出了上百亿的资金为它揩了“屁股”,就是一例。

  第三个就是“国内一条龙,国外一条虫”的产业链弱者模式。在国内,哈药是创利大户、大型国企,而在国外,其法律地位未必比一家小公司高。在沦为产业链低端而倍感弱势后,不断反馈于国内,则成了全国欠他一个支持,进而“绑架”国内法律。

  拆解以上“三种模式”,并非无门,而人们一再呼吁的让环保部门监管“动真格”起来的“解决路数”,在笔者看来,已告失败,或是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他们的“动真格”式监管,出的却是“虚招”而已,要让他们的拳变“实”,必须作系统性改革。

  系统性改革应始于基础性创权,即法律上要普遍承认环境权乃私权,它对百姓之意义,尤其身上衣手中粮的财产权。从而让同时侵害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从一开始就受到私权的监视。欧美法承认环境权之私权性,在诉讼程序上创造了利于维权的“集团诉讼制”,目前中国民诉中的“集体诉讼制”,远不能应对这样的环境侵权。美国司法部屡屡索到巨额民事赔偿金,也是因为侵犯私权背后的刑责。

  另一个当务之急的系统性改革,就是承认周边居民社区为企业的“利益相关人”,让居民代表进入企业董事局,从内部安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发动机。欧美公司内部结构治理中的“利益攸关人理论”,为欧美企业更好照顾周边居民安康生活,铺下了法律之路由。假如哈药的周边社区,成为哈药企业扩张的利益区,哈药再“哈”,断不致自残自家人。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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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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