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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加名税只是半个好消息 仍需体制改革除后患

2011年09月02日 10:37 来源:国际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9月1日财政部网站)

  “加名税”征不征收的靴子终于掉落,公众久悬的焦虑,可望找到一个稍微释然的出口。此前,征收加名税的消息,引得舆论大哗,甚至人心惶恐,反对声持续高亢,不少网友愤称,“生财无道”“比挟尸要价还荒唐!”如今,加名税终于不再征收,这是民意的威力还是相关部门的“仁慈”?抑或民意与相关部门的良性互动之效?无论什么原因,免征加名税,都值得欣慰。

  当然,我们也不必狂欢,在欣慰之余,尚需厘清一些问题。

  其一,此前一些地方已经征收的加名税,是否退还?日前新华社报道,武汉市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是按“赠予行为”对待,具体计税方式为“加名方持有房产的份额×加名房产评估出来的市值×婚前房产契税税率4%”,现值100万元的一套房子,要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缴纳2万元。对于一套100万元的房子来说,2万元的加名税不是小数目,对于经济状况一般的小夫妻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如今,免征加名税了,这钱退不退?

  其三,免征加名税,为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乍看起来,两部门是负责财税的政府部门,免征消息由其发出,再正常不过,实际上恰是这一细节,凸显出了我国税收行政化的现象。据报道,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2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至于税种的增设、变更以及征税改革等等,同样不例外。

  但现实情况是,像加名税征收不征收,却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能定夺,这就有些滑稽,让人备感悲哀了。正如著名学者李炜光所称,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支配、预算,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和使用效率的评估,这都可以看成一个宏观的税收,在这里面法治是非常弱的,行政命令这个比较传统的做法仍然是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简言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行政化,税收行政化的最大体现就是征收不征税、怎么征税等等,由行政部门说了算,公众俨然被撇在了一边。

  其三,能否以免征加名税为契机,掀起一场减税的热潮?免征加名税了,国人的税负依然高,就像提高个税免征起征点了,不代表国人的税负大为减轻。近日,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见9月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尽管这一排名被指夸大,但国人的税痛指数高,是不争事实。但是,不少国人一谈减税,就盼望减个税;一见加名税被免征,就开始庆幸,殊不知,这些都是税收的小头。当前,我国最需要减的是间接税。

  正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所称,由于我国主要税种税率偏高,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需要优化,避免重复征收,改变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格局。此外,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要适度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进一步让利,对个人、消费者进行适度让利。如果一看不征驾驶室就狂欢,沸点实在太低了。

  免征“加名税”,只是半个好消息。如果不改变税收行政化,回归、坚持设税民主、税收法定,今天可以免征加名税,明天行政部门就有可能征收“减名税”。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得好,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都需要对合法性、合理性二者进行兼顾平衡,在满足合法性的基础上,用合理性说服社会公众,以理服人。税收既合法又合理,还合情,才能深孚民意。(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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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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