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平稳后,由省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山东省规定,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且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
该办法同时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需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的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并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
记者刘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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