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措施。
财税政策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仔细观察,此次会议确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将从减少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增加资金支持力度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小型微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鼓励并支持其发展。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和4%统一降至3%,显著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
2010年1月1日起,我国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政策,同时指明了新政策的制定方向,力度较大,出台及时,既涉及所得税还包括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负效果是最直接的,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意义尤为重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记者。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专家指出,这一政策的延续相当于变相地减少小型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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