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局长建议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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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证监局局长建议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009年03月05日 10:3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图片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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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黄有根在两会上提出建议,要求尽快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2005年,为配合推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但这项税收减免政策仅限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转让的上市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公司不在税收减免范围内。

  “现行的股息红利税制,既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存在不同投资者、不同层次证券市场之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从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来看,应尽快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黄有根表示。

  黄有根认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国内资本市场深幅震荡的形势下,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有助于鼓励长期理性投资。在现行股息红利税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对分红派息的积极性都不高。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将有助于培养长期理性投资的风气。其次还有利于企业资产合理估值、且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上的税收公平等。

  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确定取消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全部免征有困难,建议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制定与上市公司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对个人投资者从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本报两会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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