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的提案《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保障女性权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张晓梅表示,“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并“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她建议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该提案一出,很快被通俗解读为“老婆做家务,老公须发工资”,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本报也约请部分读者,下面是他们的看法:
正方:体现个人价值
市民王先生:这是个人价值的体现。男人在外以钱赚多赚少来衡量个人价值,同样付出辛苦的家务却不被重视,做得再好也认为是应该的。
评论员春晓:做家务,其实也是社会分工的表现形式,创造出了相应的社会价值,即“家庭的后勤保障”。而女性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包括个人发展、自身技能增长等,折算起来,也有不菲的经济价值。
律师张鹏: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中应获补偿”作出规定。而“家务劳动工资化”可以改善女性离异时的弱势境况,增强她们的权利自主。
反方:工资标准难定
市民汪小姐:这样能保证妇女的权益吗?只怕是地位更低,成了有工资的保姆,而不是主人。
市民夏先生: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提案等于承认了夫妻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平等性。
市民朱先生:给家庭主妇发工资没有任何意义,要提高家庭主妇的地位,只从这一点来衡量,显然不够。
市民方女士:老婆做家务,老公发工资,工资怎么定?物价局应该先定标准,扫地10元,打扫卫生20元,做饭30元……要是不满意,可以投诉“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吗?(记者 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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