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绩效工资的分配正义取决于“单位民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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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绩效工资的分配正义取决于“单位民主”
2009年09月19日 11:2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对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重大决策,引发了广泛关注。

  核心问题至少包括:增加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其与公务员工资的比较,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较,公平度如何把握;事业单位种类繁杂,如何加快其合理分化,厘清“公益性事业单位”、“比照机关管理事业单位”的数量;事业单位内部如何分配绩效工资,以实现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需要哪些关联机制与之配套。

  按照工资理论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宗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基本职能是区分和激励,以增进效率、提高员工收入水平,进而提升内需、促进发展。它可以含有少量的普惠性,让所有员工都或多或少涨薪,实现系统内部的帕累托改进。但是,在原有待遇不减的情况下,它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解决的肯定不是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其普惠性成分应尽可能降低,其差异性、激励性应强化。

  绩效工资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按照贡献或绩效分配,即按劳分配,以体现分配正义。如果因为事业单位内部考评机制的问题,导致绩效工资成为不论绩效大小而利益均沾的“大锅饭福利”,则是对其性质和功能的扭曲、异化,损害了社会公正。

  因此,绩效工资改革能否成功,关键是单位内部的员工绩效评价如何实施、分配规则和方案如何形成。

  这些问题有直接涉及内部分工、职能职责、选人机制、考评方法等技术性问题及“单位政治、办公室政治”等微观性问题,以及相关制度是否科学、民主、公正等宏观机制、制度环境问题,涉及到人事制度的很多方面。评价的主体、程序、标准等,是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在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方面,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分类指引各种事业单位对其内部职能、职位、职责的厘定,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硬约束。单位自主决策决定的部分,不得违反该指引,不得增加国家负担,且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机制进行。职位或岗位须分清主辅、高低,辅助性职数更应严格限制。各种职位均须定期实施真正的上岗竞争,任何行政管理性职位均实行任期制。

  其次,在以专业技术性职能为核心、高知型劳动者集中的事业单位,应革除事业单位行政化、机关化、官僚化的积弊。大学尤为如此。官僚化是对大学的扭曲,是对知识传承、生产和公民塑造等职能的异化。应设立由全体专家参与的、票决制决策的专家委员会,对机会、资源的分配,过程和目标的管理,贡献或绩效的认定,绩效工资的分配,进行决定。

  第三,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所有信息均应充分公开,接受单位内外的监督。很多知识精英疏于科研、热衷于内部做官,主因是该官位权力过大、能决定他人权益,且能谋取诸多利益而不被发现。因此,须对资源分配、职务消费等各种利益问题,从报销凭证等细微处着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最后,应把绩效工资的较大部分,一半左右为宜,不纳入日常分配,留做特别贡献的奖金。如此可有效发挥其区分与激励功能。□陈步雷(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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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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