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答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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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答问
2009年10月29日 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流动性风险?

  答:这里我们先要分清两个概念,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和清偿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

  通常情况下,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因此,不能孤立地看流动性风险管理,而是要将其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给予高度重视,日常管理中要时刻关注其与其他风险间的相互作用、传递和转化,并在内部组织架构、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中加以体现。

  问:为什么要发布《指引》?

  答: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经营持续性有直接影响。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第一项原则即要求银行应具备评估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的程序和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提出监管当局应为银行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此次金融危机更是表明市场流动性状况可以短期内逆转并维持相当长时间,再次凸显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金融市场运行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并发布《指引》对于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并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为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和指导。流动性风险管理涉及银行众多部门、风险管理技术相对复杂。《指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可以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其他风险管理指引一道,共同构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体系。

  二是推动商业银行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流动性资产状况和市场流动性状况评估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能够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本《指引》与贯彻新资本协议的其他指引一道共同构成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框架,为指导、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也为新资本协议银行在第二支柱下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依据。

  三是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标准。监管部门对商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也是督促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指引》确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监管部门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推出《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目的是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因此与其他专为实施新资本协议而制定的监管指引不同,本《指引》不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其他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

  问:《指引》颁布后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主要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遵循的原则、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实施中的审慎性要求,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仍应严格遵守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

  同时,《指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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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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