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今后可自愿组建互助型“新农民银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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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民今后可自愿组建互助型“新农民银行”
2009年10月30日 1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10月30日电 (记者 童静宜 通讯员 吕律) 浙江省的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今后可以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了。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由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从10月28日始正式颁布施行,这标志着浙江的工商机关已经开始受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机构的注册登记了。

  中国许多农村金融市场只吸存不放贷,城市金融机构又有钱贷不出。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在我国多个地方试点。今后,浙江也可以正式组建这种“农民银行”了。浙江的这个《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但与其他国家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为本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且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具体登记制度的安排上,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实行属地登记制度,不论投资主体性质和注册资本额度,均由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

  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开业登记前,应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另外,《办法》还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出资方式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资本缴纳上,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增加时也应当一次性到位。

  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社员转让股金时也要符合这一规定。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工商部门和银监部门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将有助于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通过制度创新再生出又一个农村互相型的贷款力量,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化改革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解决农民创业和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难的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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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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