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点治理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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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重点治理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0年05月06日 09: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6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通知》明确,此次治理规范的重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治理规范的重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同时要求各地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也要进行集中治理和规范。《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应坚决取缔:即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通知》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绝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对极少数具有垄断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摸底调查、集中审核、重点检查等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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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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