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投保人新增七大维权利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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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投保人新增七大维权利器
2009年09月25日 13:50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新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新法在保护投保客户的权益方面究竟有哪些变化?哪些是投保人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需要知晓的维权法宝呢?

  权利一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

  长期以来,财产保险中被保对象发生转让时(如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买主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当李先生的房子在转卖给王先生后发生倒塌,保险公司赔不赔?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如果被保对象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保险公司才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在被保对象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被保对象的转让有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

  权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

  与财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

  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与上述相类似,为了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权利三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那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争取这一笔赔付款的现象出现,理赔难题由此产生。而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专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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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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