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7天加班费可抵近一月工资 应在发工资时兑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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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7天加班费可抵近一月工资 应在发工资时兑现
2010年02月20日 10:10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天的春节长假昨日结束,不少加班族在盘算春节期间的加班费。由于2月份开始,江苏各地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年的春节加班工资要比往年多一些。尽管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划分尚未出来,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尤其是主城区,通常划入一类地区,在这类地区,如果7天全部加班,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加班费不少于748元。

  今年春节7天长假当中,除夕、初一、初二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在这3天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3倍的加班费,而且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不补休的,要按不低于2倍支付加班费。按照加班工资计算方法,3天法定节假日的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300%,其余4天(初三到初六)的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200%。

  2月1日起,江苏各地实施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是每月960元;二类地区是每月790元;三类地区是每月670元。如果这名劳动者是在一类地区,那在前3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每日至少是960÷21.75×300%=132元;其余4天每日至少是88元。如果这7天全都加班,那他至少可以得到748元加班费。以此类推,在二类地区至少可以拿到616元;三类地区至少是523元。

  事实上,春节加班期间,很多单位特别是效益好的,往往会犒劳一下加班员工,因而会给出更高的加班报酬。

  按规定,前3天即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3月发工资时兑现,其余4天的加班费,单位可选择安排补休来代替,如果半年内不补休,则必须支付加班费。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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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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