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设“后悔权”不如让消费者“不后悔”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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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设“后悔权”不如让消费者“不后悔”
2009年06月16日 11:15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后悔权是对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的合理救济。

  后悔权会不会导致后悔泛滥?“消法”该不该将后悔权写入条文?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本期选刊一些代表性观点,供读者参考。

  网友qszl001是赞成后悔权的典型代表,他在其博文中写道,通俗地说,后悔权就是特定商品退换货更为自由的一种权利,国外早已有之。比如日本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英国的自由退换货策略,瑞典的开放购买规则等,实在让人艳羡不已。当然,国情有别,规则有异,我们传统的“买定离手”观念,也可以看作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风范。

  qszl001认为,拥有后悔的权利,本质上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是有了更多认识与了解之后的理性选择。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拥有特殊买卖中的后悔权,也是必要而重要的合理救济。

  但是,qszl001也注意到,推行后悔权还是有难度的。有人动辄就提道德风险,说如果后悔泛滥,譬如面包咬一口也来退货,商家还怎么做生意?qszl001认为,这话显然属于杞人忧天:一者,后悔权有适用范围,是一项完善的制度,不会偏袒消费者,也不会鼓励恶意交易;二者,实践证明,比之于商家假冒伪劣、胡吹海骗的道德风险对市场交易的戕害,后悔权上的道德风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且这种权利反而有助于遏制不当得利的市场行为。

  qszl001说,真正的难度,消费者后悔权落地的最大门槛在于质量与诚信。得出这个结论其实很简单,我们只要问一下:谁最害怕消费者后悔?答案无非有二:一是质量低劣的,最怕你仔细了解了就发现毛病多多的商品;二是文不对题的,夸大功能或虚抬价格的商品。一旦吃多了哑巴亏的消费者都翻身成了退货的“上帝”,简直就要了他们的命。如果后悔权真的来了,就譬如电视上24小时轮播的神奇广告,即便职能部门不整治,它们也活不下去———总不能一直赔钱赚吆喝,一边成交一边退货吧。

  同时,也有评论指出,当前的关键不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是构建一个让消费者少后悔、不后悔的消费环境。千龙网刊发刘克军的文章认为,要想让消费者不“后悔”,一方面需要职能部门加强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尽可能确保出售商品不存在质量及价格欺诈,另一方面也需要消费者擦亮自己的双眼,理性消费。 (汇闻 整理)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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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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