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滥发信用卡谁来究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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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滥发信用卡谁来究责?
2009年12月16日 08:48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追究刑责(今日本报A4版)。

  本来这样的司法解释应该是完善法律的好事,但却激发了公众的强烈不公平感。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只强调了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而忽视了发卡人即银行的责任。

  今年7月17日,银监会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类似文件还有一大堆。这些文件出台的背景,即是各大银行违规滥发信用卡,导致信用卡业务不良率激增。按照相关规定,公众办理信用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但现实中,由于很多银行以发卡量为考核目标,办卡几乎不设门槛,只要一张身份证,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申领到信用卡,从而导致大量像学生群体这样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卡奴”。你能说恶意透支的“军功章”没有银行的一半?

  银行滥发信用卡而导致的法律问题,让人想到了轰动一时且至今仍未有定论的“许霆”案。某种意义上说,滥发信用卡就是一台出了故障的ATM机,客观上,它有诱人犯罪的可能,人性原本就很复杂,调查显示,有近8成的公众会做出和许霆一样的选择,这表明,有一些诱惑是可以预料的。而主观上,银行又有不当得利的嫌疑,并且这种利益是建立在加大社会风险的基础上实现的。银行不计风险地滥发信用卡,当然有利于提高业务量和利润,而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持卡人,这显失公平。更重要的还在于,片面强调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还极有可能淡化银行自身的问题,甚至以法律代替管理,从而导致滥发信用卡的现象愈演愈烈。既然有法律保底,银行还有投入成本以提升管理水平的动力吗?看看许霆案后屡屡出问题的ATM机就知道了。

  对“恶意透支”者当然需要打击,但法律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打击犯罪上,更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具体到“恶意透支”的行为,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固然必要,但同时也不能忽视银行方面的责任。 (安徽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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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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