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要”还是“给”?企业应交合格答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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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要”还是“给”?企业应交合格答卷
2009年10月09日 09: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摘要:“十一”长假结束了,打工族返回工作岗位。对于那些假期里仍坚守岗位,如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不仅没假期,甚至比平常更忙,好些工厂很少放足8天假。

  “十一”长假结束了,打工族返回工作岗位。对于那些假期里仍坚守岗位,如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不仅没假期,甚至比平常更忙,好些工厂很少放足8天假。

  尽管今年国庆很少有媒体提醒加班的员工怎样计算加班费,如何向用人单位讨要,这并不意味着加班费的问题解决了。有的企业别说给加班员工两倍或三倍的加班费,恐怕连一倍也是痴人说梦。谋生各有艰辛,实事求是地讲,许多员工并不抗拒加班,关键是加班费是法定该给的报酬,执行过程中却大打了折扣,甚至打工者“要”也很难讨到。何况劳动维权成本太高,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

  员工“要”加班费是一种权利,“给”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法律的底线轻易被突破,除了劳动执法要改善,强势的企业更应反思。表面看省了一大笔钱,可长远算并不合算。员工合法权益屡屡得不到保障,失望之余,他们难免会采取跳槽、逃工和离开等方式抗争。经验证明,不善待打工者,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老板容易成“光杆司令”。加班费“要”与“给”的较量,时常被当做热门话题讨论,这本身就不正常。道理很简单,既然有法律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方法,不应当成为一纸空文,尊重与敬畏法律,尤其是企业应交出合格答卷。 (袁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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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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