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有无道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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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绝自带酒水”有无道理
2010年04月30日 11:3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立场不同代表不同利益群体,《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引发行业热议

  大多消费者及消协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商家及其行业协会如中国烹饪协会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简称《规范》)近日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该《规范》的相关争议条款,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发表声明,态度明确:消协要以保护消费者为己任,行业组织有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谢绝自带酒水”立场不同观点不同

  其实,能否“谢绝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争议一直很大,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餐饮业协会的领导甚至曾经在电视媒体上,为此当面争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有人认为,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不平等交易。中消协因此多次炮轰这是“霸王条款”。

  围绕这一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大多消费者及消协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商家及其行业协会,如中国烹饪协会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此次事件,中消协的声明指出,“中消协认为,行业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业组织要依法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同时也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都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各项工作。”中消协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中消协对于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态度没有变化,仍持反对意见;此外,该协会认为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不应再另行收费。

  去年3月,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十大消费维权举措,称挑战商业销售、餐饮住宿等七大领域的潜规则成为重中之重,其中就包括商家“谢绝自带酒水”。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武高汉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法》,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谢绝自带酒水还涉嫌垄断。目前这些“行规”不仅没有被制止,反而在其他行业形成蔓延之势,“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各地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这些以营利为目的、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行规。

  作为全国餐饮业行业组织,中国烹饪协会认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此外,餐饮企业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卫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餐饮业的服务收费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和收取多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但烹协也表示,如果要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且额度适当。

  《规范》出炉不“规范”

  《规范》的推出方武汉市餐饮业协会秘书长涂水前表示,《规范》的内容主要是由该协会起草,事先征求了相关会员(餐饮企业)的意见,拟成初稿后递交给了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由武汉市消协和市个私协征求消费者意见和建议后,再对外公布。

  武汉市消协秘书长肖汉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收到武汉餐饮业协会的《规范》初稿后,市消协在今年3月召集消费者代表开了两次研讨会,补充了一些意见后,基本形成了本《规范》。他说,先后召集参与研讨的消费者有20来人。不过,他表示,遴选消费者代表以及召集消费者代表研讨时,均没有在媒体进行公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表示,推出行业规范无须听证等程序,但是由于事关消费者权益,行业规范发布前还是应该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而《规范》出炉的几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发布后引起消费者的强烈质疑。

  湖北省消委3·15律师团主任、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斌,以及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能均指出,这个《规范》本身实际上就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的一种行业公约,这个公约是他们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和一种服务的要约,它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曾祥斌律师指出,这些制定单位是社团法人,不是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因此它们制订的《规范》只是其协会内部成员依照协会章程应该遵守的协定,是“家规”,因此,《规范》中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位法律专家说,其实,行业协会的倡议对商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倡议究竟对多少酒楼、餐厅有所约束,有多大约束力就难说了。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更为关键和实惠的是减少酒水暴利。这样,许多消费者就不用自带酒水,也无须交开瓶费了。

  解决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的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法律手段,二是市场手段。就市场现状而言,餐饮市场是中国竞争最为活跃、充分的市场,基本没有垄断现象,那么解决争议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市场协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该学会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妥协,而无须动辄诉诸法律或行政手段。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政府都应避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避免侵犯市场主体的经营权,使市场保持高度的竞争活力。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

  协商开瓶费多少算合适

  谈到是否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时,有些酒店负责人大多表示不会强行“谢绝”,而会尊重顾客感受。

  有餐饮负责人表示,“我们酒楼本来是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如果顾客想自带酒水,我们也允许带,但要收一些酒水服务费。尤其是一些老顾客提出的要求,我们也不好拒绝。”“那您觉得收多少合适呢?”记者问道。“收多少酒水服务费,可以和顾客商量着来。我觉得应该按在酒楼中这种酒水售价的30%至50%收取服务费。如果酒楼没有顾客带的这种酒水,可按每瓶100元来收。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价格。不同的酒水所需要的服务也是不同的。”

  几位消费者,他们都希望自己有自带酒水的自由。但他们还是很通情达理的,一些消费者认为适当收一点开瓶费也是可以的,但一般应在10至20元之间比较合适。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表示:“我国餐饮业已进入微利时代,酒水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大部分餐饮企业的毛利率在50%左右,净利润在10%以下。”他还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

  据了解,新浪网有23935位网友参与调查,91.8%的人认为,消费者带不带酒水是自身权利,餐饮企业无权干涉;4.7%赞成该条款,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不便于餐饮企业管理,影响了服务效率。在大楚网,有19624位网友认为该条款是覇王条款,占受调查者的93%。

  不少网友明确表示,如果不准进餐的顾客自带酒水,首先就应对餐馆的酒水价格作出限定,应该和市场平均价一样,并且品种不能单一。还有网友质疑,该规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根本不具备合法性。(记者 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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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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