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首日涨幅无关改革成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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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首日涨幅无关改革成败
2010年05月07日 09:2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4日在出席第十二届主板发审委成立大会时,对去年6月IPO重启以来的新股发行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表示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如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提高;网上发行冻结资金量减少;股份配售向有意向的个人投资者倾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等。

  在发审委委员们换届之际,尚福林作出上述表述也是人之常情。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最近一年的新股发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三高”发行便是最明显一点。

  更重要的是,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不应该作为衡量发行改革成败的标准。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的大小,是由股票交易规则来决定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开盘价就可以较发行价高开900%。这又何须新股发行制度来越俎代庖呢?

  其次,在目前新股发行制度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的下降,并不意味着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的降低。由于目前的“三高”发行,新股发行市盈率动辄70倍、80倍,甚至上百倍,即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幅只有20%至30%,二级市场的市盈率也达到了百倍之上。相反,如果还是原来的低市盈率发行,新股发行市盈率控制在20倍,即便新股上市后涨幅达到200%至300%,其二级市场的市盈率也只有70倍、80倍。

  通过提高新股发行价格来缩小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做法,其实是将一级市场投资者的盈利,转化为发行人的最大化抽血,不仅造成股市资金的减少,更造成大量超募的出现,造成股市资源的巨大浪费。如海普瑞本来只需要募资8.65亿元,但实际募资达到59.35亿元,超募50亿元。这超募的50亿元资金,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股票的发行价格更好地体现股票的投资价值,使发行人在获得必要募资的同时,也给市场提供一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但如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成为衡量发行改革成败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下作出的评价就难以让人信服。(湖北财经评论人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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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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