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消费券的十要十不要:要"发行"不要"发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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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消费券的十要十不要:要"发行"不要"发放"
2009年02月18日 10: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消费券一经提出,就引发了理论界广泛争议。从最初照搬外国模式开始,到2008年12月25日笔者在接受CCTV专访时首次提出奖励式消费券的理论和方法,再到2009年1月20日杭州发放奖励式消费券取得良好效果,最后2009年2月9日商务部肯定消费券是“可行的选择”。针对消费券的理论之争(诸如没有乘数效应、可能有替代效应、不可持续、应等社保措施跟进、不好操作等问题)已告一段落。在该不该发的问题解决后,接下来的主要问题将是如何进行制度创新,更好地发挥消费券促进消费、撬动内需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十点建议:

  第一,要树立“发行”消费券的观念,不要只依靠财政全额“发放”消费券。不可否认,使用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财政资金,而不像以往发现金或实物,的确是非常有价值的工具创新。但是完全依赖财政资金全额发放消费券的话,其规模终究有限。这也是众多持不同意见专家的疑虑所在。从根本上讲,消费券是货币的替代物,我们应该树立“发行”的观念,像货币、股票、债券一样,大规模、全方位、系统化地严格管理和广泛发行。

  第二,要奖励式消费券,不要与现金等价的消费券。假如消费券与现金是100:100的价值比例,可能出现替代效应,人们也许会把原本计划支出的货币替换为消费券,社会总体消费水平可能不会有特别大的提升。假如消费券与现金的比例是110:100的,既有面值又有额外优惠奖励,人们就愿意主动购买消费券,从而产生乘数效应,降低替代效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消费券,要完全自愿,不能也不应该强迫。

  第三,要扩大消费券的发行范围,不要仅针对特殊群体。消费券的发行对象,应该尽可能广泛地涵盖主流消费群体。例如杭州消费券的适用人群,从特殊群体扩展到中小学生和外省游客,日前还准备增加公务员,拟将其部分工资转发为消费券。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获取工资收入的就业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因此“部分工资转消费券”,将是扩大消费券规模的有效方法。

  第四,要以主流业态为重点,不要局限于非主流业态。主流业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具有刚性,例如商场、超市、餐饮、家居城、家电连锁零售店等主要消费场所,这也是消费者日常消费的重点,其价格优惠的程度更明显、更直接。而目前的旅游券和培训券等,其价格相对不透明,很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例如企业暗自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当然,不是说非主流业态不需要消费券,只是强调主流业态,拉动内需的作用更强。

  第五,要可持续,不要一阵风。消费是日复一日的长远的事情,拉动内需的任务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消费券的可持续性非常重要,春节前后的确是消费券的用武之地,但是平时的日常消费更需要也更值得消费券来撬动。传统消费券模式之所以无法持续,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奖励。笔者建议的奖励式消费券一箭三雕:消费者自付一部分,买到了优惠商品;厂商折扣一部分,获得了额外的规模需求订单;政府财政补贴一部分,既改善了民生,又拉动了内需。

  第六,要保证有限但足够的选择权,不要过度限制或缺乏指向性。以前福利发实物,缺点是选择权过少,后来发现金了,却又选择权过多,可能被挪用或储蓄。如今发消费券,不应该类似于实物(例如只能买油和面的消费券),也不应该类似于现金(比如日本和台湾的消费券)。面值100元或200元的消费券,配套10个商场、50个超市店面、100个餐厅、1000家其他服务企业,基本可以保证有限但足够的选择权。这样既能保证选择的多样性,又能取得较高的优惠度。当然,这些企业的确定,事先需要进行公开、透明的招标。

  第七,要多种形式因时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或简单模仿。奖励式消费券应具有如下特点:既有票面,又有优惠;既有较强的限制性,又有相对充分的选择权;既可以由财政免费发放,也可以由消费者自由购买;既可以由政府埋单,也可以由企业提供折扣;既可以采用纸质券,也可以采用电子券(即电子卡);既给消费者真金白银的刚性优惠,又使企业增加销售、拉动内需。

  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可以采用适合自己的方法发消费券。目前成都的消费券只发放了票面,没有足够的优惠和选择权,但依然是重大的工具创新;“家电下乡”提供了13%的优惠,却没有发票面,虽然农民反映只能买指定的家电,选择权不足,但也是行之有效的拉动内需的方法;德国发行的消费券(强制与现金1:1配比使用),确切说是优惠券,但总比传统的消费券有所进步。所以,尽管发行消费券的初期,由于有各种客观原因或者设计不完善导致的不尽如人意,我们还是要给予一定的耐心和支持。

  第八,要允许和鼓励多主体发行,不要政府财政包办。补贴式的消费券,只能由政府来发。而奖励式消费券并不是一定要政府发。拉动内需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消费券天然具有市场化属性,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多主体发行,例如鼓励大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发行“山寨版”消费券,以此减轻政府财政成本和运营风险,增加消费券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进一步提高消费券对消费者的优惠率。

  第九,要出台办法加强监管,不要好事变坏事。消费券是新生事物,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在实际执行上严格监管,提早动手安排,集中力量严查、严管、严防,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防止消费券的伪造,并采用电子方式,降低发行、使用、结算等操作成本。

  第十,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把奖励式消费券推而广之,不要止步于新年红包。奖励式消费券不仅是内需乏力时提振消费的有效手段,更可以推而广之,应用于其他各类特定的经济现象中。比如住房公积金、公务卡、赈灾减灾拨付资金,农村小额贷款(具体方案参见笔者相关文章)……总之,在产能过剩、需求不足的今天,奖励消费的思路,将为很多经济疑难问题的解决开启另一扇门。

  随着杭州1月20日发放奖励式消费券取得良好效果,以及2月9日商务部肯定消费券是“可行的选择”。针对消费券的理论之争(诸如没有乘数效应、可能有替代效应、不可持续、应等社保措施跟进、不好操作等问题)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的问题将主要是如何进行制度创新,更好地发挥消费券在促进消费、撬动内需过程中的作用。对此,作者提出了诸如“不要完全依靠财政发放”、“不要与现金等价”、“不要仅针对特殊群体”等十点建议。(王吉绯)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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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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