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消费者权益现状调查 韩国:儿童受害程度最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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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消费者权益现状调查 韩国:儿童受害程度最高
2009年03月20日 10:0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年一度热热闹闹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了,但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话题却言犹未尽。尤其在当下这样一个全球经济形势下,各种不法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更应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经营者如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恪守诚实守信信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作为消费者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练就一双慧眼识辨真伪,这是全世界都正面临的一项课题。为此,本本报驻海外记者近期对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消费者权益”现状做了一番调查,希望对国内读者有所启发。

  韩国 食品安全事故最多儿童受害程度最高

  根据韩国消费者院近期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08年受理的消费者危害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位居首位。而从各年龄段来看,未满10岁儿童的受害程度最高。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从1980年制定至今,短短二十几年内却已历经了12次的修订。

  消费者危害事例逐年上升

  根据韩国消费者院近期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08年受理的消费者危害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位居首位。而从各年龄段来看,未满10岁儿童的受害程度最高。

  韩国消费者院3月12日表示,消费者危害监视中心(CISS)受理的危害事例,2006年至2008年分别为1.4836万例、2.6330万例、3.5425万例,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从产品来看,食品安全事故以6495例(18.3%),连续3年位居首位。其次为土地、建筑、设备和车辆等。食品中,面包和饼干类的安全事故最多,达到1176例。其次为鱼贝类、健康食品、其它食品等。从事故原因来看,混有异物最多,达到2697例,其次为过期1347例。

  在安全事故受害者中,未满10岁儿童的安全事故最多,达到8306例(23.5%)。而家庭事故逾半,达53.8%。

  虽然在国际上,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韩国则是把每年的12月3日定为“消费者日”,当天韩国各地都会举行各种活动,例如评选当年10大消费者事件及进行相关问卷调查等。而韩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非常注重法律和基本制度的建设,其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部“消法”历经12次修订

  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从1980年制定至今,短短二十几年内却已经历了12次的修订过程。尽管有部分专家和市民团体认为,一部法律修改过于频繁,有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但更多的法律专家及律师则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变动中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对消费者权益的逐步重视,相关法律就必须及时修改,并逐步达到完善。

  韩国在第10次全面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后,将法律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去除了“保护”二字。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这种修改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即消费者从被保护的对象上升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消费者,强调消费者通过消费活动在改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正式施行的《消费者保护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提高消费者能力和政策的义务,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义务引导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提高对商品的判断能力,负责对消费者消费活动进行必要的教育。

  同时,韩国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也逐渐丰富和完善,相继出台了《分期付款法》、《上门销售法》、《公平标签和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进入21世纪后,韩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集中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IT网络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力图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实现全方位和全覆盖。

  韩国“消协”是准司法机构

  韩国在保护消费者的机构设置方面也是颇具特色,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韩国消费者院(简称KCA)是为增进消费者权益和提高消费者生活而设立的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特殊公益法人,其一般功能类似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韩国消费者院,其前身是根据修改的韩国《消费者保护法》于1987年7月1日成立的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后随着《消费者基本法》的施行于2007年更名为韩国消费者院。该院隶属于韩国国家财政经济部,院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该院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对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商品、服务的规格、品质、安全性等进行试验与调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信息搜集、公开及国际合作;处理消费纠纷及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为增加消费者权益及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管理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有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业务;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业务。

  韩国消费者院实行理事会制,下设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监察室、五部一局(战略经营部、情报教育部、政策研究部、被害救助部、消费者安全部、试验检查局)。与我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不同,韩国消费院下设的“消费者纷争调解委员会”是准司法机构,这个委员会是有“牙齿”的。

  此外,韩国还有很多由经营者设置并运作的消费者咨询机构,使得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不经国家机构或消费者团体就得以解决。

  依靠“团体诉讼制度”来维权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韩国成立了数量庞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团体,比较著名的有: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韩国消费者委员会、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韩国绿色消费者联盟、大韩YWCA总联合会、大韩家庭主妇俱乐部联合会、韩国消费者问题研究市民会、全国消费生活研究会、韩国消费者联盟、韩国女性团体联合会、韩国YMCA全国联盟、韩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等。它们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消费教育、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时,韩国政府在司法方面也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比如在民事诉讼方面,韩国于2006年引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团体应具备正式会员1000人以上,并在登记后至少运营3年以上。其他非营利的民间团体也可作为原告,前提是受相同侵害的消费者达50人以上,且该团体的成员人数超过5000人。而这一团体诉讼制度,也为韩国解决消费者诉讼问题提供了很大便利,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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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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