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王建炜案:最规范国企改制与400万灰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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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王建炜案:最规范国企改制与400万灰金
2009年04月13日 09:52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无锡市商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改制,被称为无锡市贸易系统国企改制的“收官之作”,而当年参与贸易系统改制的多位人士至今认为这是“最规范”的一次改制。

  但如今,这场改制,却因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王建炜贪污、受贿案而被重新审视。

  2008年10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建炜因在国企改制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随后,王建炜提出上诉。2009年3月19日,无锡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刊记者全程旁听。

  “最规范的改制”

  王建炜,196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无锡市贸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兼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

  据知情人士介绍,2001年,无锡市贸易局(原商业局)变更为资产公司,下辖一级企业16家,二级企业137家。资产公司成立的唯一任务就是改制,“所有人都是围绕改制来开展工作的,只不过分工不同”。同年4月,贸易局下属企业——无锡华锦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建炜被任命为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改制程序和人员分流等工作。实业公司的一些员工至今仍对王建炜在贸易系统改制中的任务表示同情:“负责人员分流,都是些啃骨头的活儿。”

  2004年,在资产公司下属大部分企业改制完成后,以资产公司为平台的“收官之作”——实业公司和元盛集团改制开始筹备进行。资产公司有意让王建炜接盘实业公司,改制时将乳品公司和华锦集团一并打包纳入改制,并划定2004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王在实业公司二次出让挂牌后于2005年5月8日摘牌受让。资产公司又划定改制的延伸审计基准日为2005年5月20日,对改制期间的企业盈亏状况进行审计。2005年6月6日和12日,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了相关延伸审计报告。

  2005年6月30日,资产公司与王建炜、张东君(实业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华锦集团副总经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转让价格为13022.61万元,王、张分别受让95%和5%的股份。2005年7月18日,实业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王建炜任实业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至今,有人仍认为这次改制是贸易系统“最规范的”。

  “一开始改制都是协议转让,不用挂牌,一般都是原经营班子接盘,领导说把公司卖给你,什么价格,你带走多少职工、问题和包袱,签个协议就得了。当时的价格一般是六折,当然,资产好的,七折、八折也有。”一位知情人士说。

  2003年12月,国务院3号令(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3号令出来后,改制逐渐规范了,企业必须挂牌。只要是自然人,都有机会来摘牌。但一般人对企业不了解,不知道里面到底有多少矛盾和包袱,慎于出手,所以,基本上还是原经营班子在摘牌。”

  商业公司改制的“最规范”,便从此而来。“因为我们是以资产公司的平台来改制,许多以前改制的遗留问题都必须这次解决,有10多家部门参与审核,连老干部局都参加,要求和审查更严格。”上述知情人士介绍。

  对于看多了改制“老黄历”的实业公司来说,自己这次“最规范”的改制可能还有些不适应。

  据说与王建炜同案以贪污罪被起诉的实业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孙建中,当年看到股权转让协议初稿时,曾专门将其中的2.6条和2.8条专门划出,提醒王注意。一审时,孙建中表示,自己认为,2.6条规定审计基准日之后所有的盈亏、责任、风险全归改制后企业承担,“太绝对了,是一刀切”;2.8条规定,改制中任何未披露的权益均归资产公司所有,任何未披露的负债、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等均由王和张负责,对此,他说“不公平”但依然接受了。

  王建炜对于这次“收官之作”应该也认为非常规范。

  2007年12月,王建炜因涉嫌在2003-2007年的改制过程中收受贿赂,被立案侦查,同月被批捕。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此案侦查过程中,王深感不服,并以自己曾主动向领导报告,如何处置实业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厦股份”)2004年度的分红为例,证明自己在改制中如何“规范”。

  但正是这数百万元的分红,让自证清白的王建炜在一审判决中又多了一项罪名——贪污。王建炜对此项分红的处置是否构成贪污,也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重点。

  “身份变化”之罪

  1998年,实业公司等五家企业法人共同出资组建大厦股份(2007年更名前为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实业公司出资590万元持有大厦股份(600327)1246.04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73%。据知情人士介绍,2005年实业公司改制时,这590万元法人股按照成本法评估进入改制资产,当时不能流通。2007年9月,实业公司持有的大厦股份法人股经股改后上市流通;同年10月,无锡国资委认为,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资产公司原下属三家企业,在改制时,其持有的大厦股份法人股按成本法评估缺乏合理性,要求按净资产法评估追缴差额。实业公司于同年11月30日支付了差额款2000多万。

  2005年5月28日,大厦股份股东大会对2004年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实业公司可分红436万余元。2006年11月,此款项被做入实业公司利润账。

  对于这一行为,控辩双方的判断截然不同。关键点在于王建炜改制前后的身份变化。

  一审判决认为,分红方案确定时,实业公司改制尚未完成,处于延伸审计期间,王建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却并未将分红信息告知审计机构和资产公司董事长过韧智,并在改制后逐步将分红款转为改制后公司利润,最终完成对国有财产的侵吞,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王建炜认为,分红信息不是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该分红款属于资产公司,但到账是在改制之后,此时自己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处理属民事法律问题;况且该分红款至今仍在公司账上,并未被自己个人占有。

  王建炜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则认为,分红款依改制基准日为限,可分为2004年6月30日以前和以后两部分。2007年11月,王建炜已按净资产法评估补足所持大厦股份的股本差价,意味着他已经为2004年6月30日前的分红款“买单”。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权责发生制,该分红款虽系2004年度分红,但其权责却发生于2005年6月24日(大厦股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日期),属于延伸审计日之后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属改制后的公司。

  吕良彪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本案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关键处在于上市公司分红款的性质与归属,涉及改制时按成本法、净资产法购置的法律意义,涉及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对外投资如何确定权责发生的日期,涉及到司法会计的专业问题等等。

  但记者在听审和采访中发现,许多人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是,资产公司董事长过韧智是否及时知道分红信息;王建炜在处置分红款时,是否向过韧智打过报告;过韧智是否同意。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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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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