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中"冷静期"引热议 7成不满意医疗收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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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修改中"冷静期"引热议 7成不满意医疗收费
2009年06月17日 15:19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给予买房者冷静期,购房人可以退房” 这是最近几天网上讨论的焦点话题,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自去年10月被列入5年立法规划以来引起的最大关注。

  百姓评说

  拒绝冷静期 网友比专家更“冷静”?

  上周,一位民商法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让消费者有权“后悔”的其中一项就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这个观点一经公开,网上的跟帖当天上千,没过几天就破万,网友们积极讨论该规定的可行性。令人惊讶的是,这样一个听起来为消费者考虑的提议,却没有得到多数网友的支持,“饱经伤害”的消费者们反而在自发地逆向思维,质疑这个提议的最终效果。

  一位腾讯网友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冷静期?不会是陷阱吧?房子是消费者最大的问题,要解决只有一个办法:建好再卖。”一名网友还这样调侃:“某人问:天上会掉馅饼吗?甲:绝对不可能!乙:如果要掉的话那绝对是坏馅饼!丙:我也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但是我相信天上会掉陷阱!”

  支持这个判断的网友还提出“想法是好的,但不怎么现实吧?买家有后悔权,那卖家呢?也有后悔权,生意怎么做?不会乱套吗?”还有的网友进一步担心“房价的后悔权表面上是保护购房者,实际上是保护开发商。逼迫个别的开发商不要降价,以达到维持畸形的高房价的目的。”

  虽然有这么多担心和分析,消费者的心思究其根本其实就是一句话,一位名为“观宇”的网友简单直接地说出了重点:“修改方向很好,行使权利不易。”

  新闻分析

  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

  针对这个问题,中消协法律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分析说,所谓的冷静期其实就是就特定商品及消费方式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给予消费者试用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的试用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试用期的设定主要是考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发生变化,有很多消费方式不像传统的方式一样在现场购买、现场查验就可以发现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引入试用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试用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邱宝昌并不支持在房产交易上推行“冷静期”。“购买汽车、房屋等大额购物如果均适用后悔权,会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大额购物,如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加大对购房合同的监管。例如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列举多项解除合同的条款。一旦出现了列举的条款的情形,消费者即可以主张解除该合同。”

  由此,邱宝昌提议,“试用权的适用应该是先限定在特定的领域内,逐步推行,比如分时度假、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的情况。就目前的市场成熟度,还不宜将试用权无限制地扩展到所有商品和消费方式中。交易过程是有成本的,如果不限定试用权在交易过程中的使用,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不稳定的影响。试用权的推行需要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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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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