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城管执法时不得扣押小贩商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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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规定城管执法时不得扣押小贩商品
2009年06月23日 15:3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行政执法怎样才能让老百姓口服心服?6月22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治区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10条措施作了通报。记者就《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进行了解读。

  执法不能变成“执罚”

  主要内容:防止把行政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对政府而言,管理和服务都是重要的职责,而现实情况往往是过分强调管理忽视服务。为此,行政机关必须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不能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处罚不是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城管不得扣押小贩商品

  主要内容:实施行政执法措施应当以尽量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对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也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解读:要着实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度过经济寒冬作充分考虑,对企业慎用各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政强制措施,能不罚的尽量不罚,不得不罚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为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提供尽可能有利的保障。对违法经商的个体商贩,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自行纠正的原则,确保广大个体商贩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有饭碗、吃上饭、吃好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执法不是为了“找茬”

  主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解读:行政执法检查不能简单化为“找茬”,主要是为督促、引导、帮助老百姓依法办事、企业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借执法检查之机向企业摊派,增加企业负担,要坚决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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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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