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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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
2009年08月17日 06: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制定一部完善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将大大增强《反垄断法》有关部分的操作性,使得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经济宪法’可以落到实处。”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戴冠来说。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稿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机关、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规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法定的反垄断组织领导机构;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任务的机构,则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

  戴冠来表示,由于《反垄断法》比较原则,很多规定显得“粗线条”,直接落实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国务院制定法规、执法部门制定规章,以指导实施。根据分工,国家发改委主要承担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工作。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国家发改委同时启动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作为权威价格专家,戴冠来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这次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过去6年价格执法的经验,并非凭空起高楼。”戴冠来说,2003年国家发改委即依据《价格法》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6年来已据此查处多起价格垄断案。

  “成品油”是否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最近有一种说法——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我不赞成。”戴冠来表示。

  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次日,即有石化业人士接受媒体采访称,“目前油价基本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持这种看法的人士,援引的是《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此外,在界定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都建立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上述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规定,主要针对竞争行业里的市场化价格垄断行为。由政府制定价格、带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和市场并不受法律约束。

  如果此说成立,依此类推,老百姓十分关注的水、电、气等政府管制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邮电通信、铁路、航空等服务价格,将都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的确,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垄断价格规定》。”戴冠来说。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两种,一为政府定价,一为政府指导价格。比如成品油市场,尽管国家发改委规定成品油价,但只是一个指导价,实际售价可围绕一定区间浮动。留出一定浮动区间,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竞争,令消费者受益。

  戴冠来指出,如果两大石油企业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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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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