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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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出台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2009年09月17日 19: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9月17日电(索有为 高怡茜)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17日发出《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各地将依据指导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

  目前,广东省大部分地方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只能基本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支出的需要,与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广东省现有污水处理率约为56% ,其中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在当前社会投资实体经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行业。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鉴于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性质不同,有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不同,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利润也存在差异。此外,不同地区,污水处理成本也不相同,因此,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收费性质来制定的。

  《通知》规定,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 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 0.90 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 0.9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 1.1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根据该通知,广东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需突破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上下10%幅度的,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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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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