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财政部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本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迄今为止最详细的披露。
尽管中央政府显得小心翼翼,我们依然愿意将本次地方债券发行视为地方政府获得与其承担的公共事务相匹配的财权的破冰之举。中央这次试点,在风险控制上极为重视:在发行方式上采取中央政府“代发代还”的形式;对于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项目;在监督机制上,地方政府债券收支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本次地方债券发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对于未来真正发行地方债并无多大的普适价值和制度建设的意义。
站在公共选择的视角,笔者一直对通过发行地方发债,倒逼地方善政具有很大的期待。因为,从市场化的选择而言,那些透明、善治且财力丰厚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显然更容易得到民众的青睐,因此发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准和公共信用的一个透明指标,这无疑将彻底改变地方政府的思维和“基因”,使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真正对当地民众负责、自觉维护和培育自身信用的公共机构。
特别是考虑到行政审批和配额制在我国实行中的重大弊端,我们建议,具体的风险机制设计一定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应该强化信息披露和公众的知情、参与决策的机制,尤其是要强化地方人大的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设置,在风险评估、利率水平的决定和担保机制上都将监督权交给公众、地方人大和其他中立机构。
□马光远(摘编自3月19日《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