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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制或解导游宰客困局

2015年09月15日 10:14 来源:深圳商报 参与互动 

  ■ 本报评论员 胡 蓉

  据媒体昨日报道,在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首次在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此举被业内解读为“导游小费”将被合法化。

  小费制在许多国家的旅游等服务行业非常流行,也是一个国际惯例。把这个好办法拿过来,也是和国际接轨,有利于解决眼下导游与游客矛盾频发的问题。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投诉也越来越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导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问题,隔三岔五就会有相关视频引发众怒。冲突为什么会这么多?和旅游业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众所周知,一年中的旅游人数并不是呈均态分布,存在着巨大的波峰低谷,因此,旅游企业不可能常年固定雇用导游,否则就会陷入淡季养闲人、旺季不够用的尴尬。

  所以,导游行业无法采取固定薪酬制,国内大部分导游都是兼职状态,有活就接,很多导游是没有底薪的;另一方面,在国内,很多人选择旅游产品往往把价格作为第一考虑因素,而旅行社为了迎合游客,也只有在削减服务费用上下刀最狠,因为吃住行的费用比较刚性且决定权也不在自己手上,因此,导游的利益常被首先牺牲,只能另找出路,由此,通过带客人消费来获取“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成为其回报主要来源,有的甚至还要倒贴钱去“买人头”。在这种情形下,游客如果不买东西,导游必然恼羞成怒。导游和游客之间也从服务关系变成对立关系。

  小费制则不同,它是将导游收入与服务人数直接挂钩,服务了多少客人,就能拿到多少收入,而不是靠游客消费赚钱。很多人以为,在国外给小费是自愿的,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在香港等地区,旅游合同中会明确写明,除团费外,你还需要向导游支付多少小费。这说明小费并不是我们想象随便给和想给就给,而是薪酬支付方式的一种。因此政府发文促成小费合法化,并不完全是“行政之手”伸过界了。

  当然,如果真有人不按规矩不给小费,导游也没办法,但这种现象极少见,因为人家的小费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而这是我们国情所缺乏的。但是,很多国人出境旅游也给小费,很快能适应他国国情,这说明两点:一是小费文化需要培养,用制度明确也是一种方式;二是别人的旅游收费非常清晰,也会向游客解释清楚自己的薪酬构成,使得游客明白,给出的小费并不是施舍,而是对他人付出的肯定和尊重,因而给得心甘情愿。

  小费合法化或许意味着,今后我们的旅游合同中也将明确导游劳动所得,并且由旅客向导游直接支付,那么导游的利益就不易再被随意侵害,也不需要向旅行社去讨要。同时,就冲着最后要张嘴向游客收小费,游客的满意与否将决定导游能否拿到这笔钱。所以,如果再有那种零团费靠购物回扣获利的团,导游可能不再敢接了,导游肯定要把更多的心思用在服务游客上,而不是促成购物上。而作为游客,真要实行小费制,也需要转变观念,给予其实也是得到,因为你能享受到正常甚至更好的旅游服务。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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