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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建过问案件记录机制 领导干部干预将追责

2015年10月11日 1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海口10月11日电 (记者 付美斌)记者11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法院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将被“全程留痕”并上报,使“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情况不再发生。

  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海南高院正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就当前而言,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现阶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牛鼻子”,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海南法院创新实行案件唯一码、类案参考、法官专业会议等改革措施,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改精神稳步推进改革,改革效果初步显现。

  现今,海南法院制定下发《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下称《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追责实施细则》)和《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下称《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追责实施细则》)。两《细则》已于10月8日开始施行。

  海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光琼表示,此次两《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保障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是保证公正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海南法院和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司法,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大的意义。

  记者看到,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追责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法院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均要全程留痕、真实记录。列举了15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应该特别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将会上报至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情况严重,可能造成冤家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报告高院,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如实履行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的将面临内部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当法院工作人员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到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抱负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追责实施细则》对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过问案件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当面请托转递涉案材料。该细则内容涵盖2014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实施细则》,除了做到全程留痕外,还增加了具体的责任追究的部分,惩罚措施更加刚性更具操作性。

  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5种行为规定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法院内外进行通报等惩罚措施。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等行为的,按照初犯和再犯的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惩罚措施等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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