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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副院长开审新百伦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2015年11月05日 18: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广东高院副院长开审新百伦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高院开审新百伦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赵华 摄

  中新网广州11月5日电 (索有为 潘玲娜)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徐春建5日敲响法槌,新百伦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外人于1996年8月获得“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周乐伦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害了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70990元。

  广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并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涉案商标权的销售行为,并支付周乐伦合理支出5000元。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现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展开“论战”。

  新百伦公司认为,New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Balance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乐伦“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乐伦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氏“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悉,今日庭审前,广东高院先后于10月15日、11月4日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固定及保密证据确定,并与当事人确认了争议焦点和开庭细节等问题。双方均递交了海量证据:上诉人递交的证据多达7000多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也有1000页之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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