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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18条举措服务进城落户农民

2016年02月25日 18: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2月25日电 (赵曦)记者25日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制定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据云南省人社厅介绍,为适应云南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该厅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落户意愿的大学生、农民工、专家学者意见,深入社区、派出所等经办机构开展政策落地的反向梳理等,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共18条,涉及方便农民进城落户和落户后在就业帮扶、创业扶持、社会保险、人社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规定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就业创业证》的办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培训补贴、参加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军转安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其他人事人才综合服务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便捷措施,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务。

  其中,为帮扶进城落户农民自主创业而实行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社会保障方面,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落户居民,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参保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云南省人社厅是该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首家出台具体落地配套政策措施的单位。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推动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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