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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偷税案件当事人缴清税款可不公布其信息

2016年04月28日 2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沈阳4月28日电 (记者 沈殿成)据辽宁省政府新闻办28日新闻发布会消息,从6月1日起,偷税案件当事人如果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据了解,为落实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国家税务部门确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积极落实、扎实推进,将达到规定标准、社会危害严重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抗、抗税、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法院、公安、财政等24家成员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

  当日发布会透出消息,从2016年6月1日起,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标准有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分级公布标准,公布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体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公平性。二是对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取消了量化指标,体现了从严管理的原则。三是对偷税案件和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如果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当事人信息,税务机关也不再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日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会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全面建立了联合惩戒工作运行机制,构建了对于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网络平台。辽宁省信用中心在“信用辽宁”网站建立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实时报送系统,动态反映联合惩戒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的落实结果同步推送到“企业信用档案库”和“失信黑名单库”中,并在“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栏目中对社会公示,进一步拓展了惩戒结果的利用范围,对于形成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第一季度,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案件有7件。当日的发布会上,7件案件中的4件因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曝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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