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审城乡规划条例 严格规范各项审批流程
中新网重庆7月27日电(钟旖)《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7日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在城乡规划的审批流程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现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谈及草案修订初衷,重庆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张远林称,从重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看,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规划刚性不足、修改随意、职责不明、部分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完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透露,在办理规划许可证程序方面,二审稿明确了各项程序的起止时限,督促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履职。
为了加强规划的约束力,避免随意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草案对乡规划、村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了强制性内容。这些强制性内容包括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等。草案明确,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为了方便农村居民申请建设住宅,草案将规划城镇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机关,由城乡规划主管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提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