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 应当约定犹豫期
2015年10月15日 07:5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广州日报讯 (记者周慧)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编辑:刘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