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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发布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提示消费者看全合同

2015年10月20日 17:48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保险市场体系日趋完善。去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年增长近20%,已经挤身世界前四,每天都有十多个新的保险产品上市。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和消费行为日趋理性。

  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但是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2013年以来,北京市各类涉及保险的纠纷年均达两万三千多件,且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80%以上的保险纠纷均由北京四中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今天上午,北京四中院通报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有5件是专门提示消费者谨慎行为的。网络购买保险需要注意什么?驾驶本忘了年检过期了,发生事故能否获得赔偿?非营运车辆出租营业运输导致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庭负责人马军接受采访,以案说法。

  近年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保险公司回馈老客户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快捷、方便、便宜甚至是免费。小陈通过某保险公司官网购买了一份三个月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内,小陈在自家楼下公园玩滑板摔伤,花了近5000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此次事故非旅行期间出险,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故不予给付保险金”。小陈起诉保险公司,结果两审败诉。北京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庭负责人马军分析,消费者上网投保,往往不认真阅读网站明示的投保声明和保险条款,一路“同意”点下去。结果发生纠纷时,无力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马军分析称,在网络消费,包括这种网络投保的时候,消费者没有注意到对他不利的条款和因素,最后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既然自己签署“已阅属实”“同意”了,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免责条款可能就要适用。

  庭审中,小陈强调,附加险条款中没有写明“旅游”字样。而法院认为,附加险须依附于主保险合同,提示消费者要完整了解产品。

  马军认为,主合同条款、附加险条款适用范围不见得一样,但是人们往往会理解是一样的。应该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再点击同意。一个完整的产品需要看完所有内容,再去投保。

  网上投保,人们容易粗心大意,在车险理赔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一些驾驶员也经常粗心大意,驾驶证过期了没有检验,结果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小田投保的机动车商业险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今年5月27日止。去年11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小田本人全责。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小田的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依据是双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不予理赔。

  马军分析认为,驾照过期实际上增加了保险上的风险。过期之后,可能有资格,也可能没有资格;第二,交通方面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个强制性规定,驾照超过有效期是不得进行驾驶的,双方又在合同里进行了约定,我们把它视为免责条款,所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加粗加重加黑的提示。

  小田起诉后,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二千元,驳回小田其他诉求。

  马军提示,在驾驶本有效期快到的时候,应给自己一个提示,避免它过期。因为过期会导致保险免责条款生效,意味着发生事故时得不到赔偿。

  案例还显示,当投保车辆由非运营转变为运营车辆,或者用途发生重大改变,比如私家车转为当前兴起的专车,发生事故,理赔会受阻,诉讼也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被定义为运营当中,判断已经不是自己家庭或者亲朋使用,超出这个范围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了。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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