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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连续交费 代签名字也“算数”

2015年10月29日 07:5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案情简介

  李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产品。两年后,李先生以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不理解、《审核通知书》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要求退还所交保费并支付利息。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自愿投保购买保险产品,对保险合同约定事项清楚明了,拒绝了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随即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李先生指出,《投保单》确实为其本人签署,应当将其视为合同的要约,《审核通知书》约定了双方的除外责任,应当将《审核通知书》视为合同的新要约,李先生本人未签署《审核通知书》,应视为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公司则认为李先生与公司所签合同是在其真实意思正确表达下所签,《审核通知书》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已经由其本人签收,回访电话为其本人接听,在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李先生都从自己掌控的账户里划给保险公司保险费,以行动默认、追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行动上的承诺。

  调解小组成员首先向保险公司指出:虽然李先生已经连续两年缴纳保费,但《审核通知书》上的签字如果确实非李先生本人签字,说明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未尽到签字核查义务,如果李先生未主张退保,而是继续保留保单,那么就为将来的理赔埋下了隐患。其次也向李先生指出即使《审核通知书》不是李先生本人签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不需要承担全额退保及支付利息的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和劝解,双方均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评析

  该案是发生于客户退保时因《审核通知书》代签引发的合同纠纷。客户投保时,由于身体原因,产生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审核通知书》的形式列明事项要求客户亲笔确认,对此签字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在电话回访中也未就除外责任内容向客户确认,虽然此案客户连续两年缴纳保费,视为客户行为上对签字的确认,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保单审查中存在疏漏。此案提示: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进行审查识别,对于笔迹可疑、字体悬殊较大的签名,要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办理补签字手续。

  第二,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要尽到注意义务,投保时收到保险合同时要认真阅读投保单、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内容、《审核通知书》中的特别约定事项中不明确的部分,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进行详细说明。要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谨慎对待,确保知悉保险合同内容,确保签字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

  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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