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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P2P存管新规让“卷款跑路”变得不容易

2017年03月02日 18:17 来源:中新经纬 参与互动 

作者 杨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作者 杨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日前,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引起了各方热议。

  为什么需要针对P2P网贷平台建立存管机制呢?存管机制下,P2P网贷企业又该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银行存管并不会给P2P平台“增信”

  由于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的出台,则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实际上,自从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整治以来,存管一直被认为是P2P平台规范发展的重点环节,但这一整治效果并不明显。当然,其背后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就是缺乏制度规则约束和引导。如今,更具有可行性的新《指引》出台,将有助于P2P网贷领域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

  据融360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共有156家,占网贷行业内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比重仅为11.46%。另据网贷之家、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7年2月27日,已有38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共有261家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含已完成存管系统上线平台),约占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93%。

  需要明确的是,存管《指引》只是促使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例如,《指引》清晰界定了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否定了第三方支付存管和联合存管模式,在明确商业银行资格唯一性的同时,也专门设置了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这就意味着,银行存管并不意味着给P2P平台“增信”和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平台“卷款跑路”变得不容易了,但投资者还需关注平台可能存在的业务违规行为,有效避开各类“假标”和“自融”陷阱。

  同时,投资者还需识别银行存管宣传中的“李鬼”。如注册时需要同时在第三方存管平台注册账户、有跳转到第三方存管平台的环节、注册账户时会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可查询由第三方存管平台出具的每月数据报告等。

  存管时代P2P网贷该如何发展?

  随着存管新规落地,一方面,大部分平台面临合规的挑战和考验,也能再次倒逼行业进行洗牌。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则是P2P网贷如何找到未来发展方向和定位,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从整体而言,笔者认为:一是“不添麻烦”:风险可控,商业模式持续稳健;二是“定位清晰”:或者做“小而美”业务,或者是金融体系的Fintech(金融科技)支撑;三是“提升效率”,真正发挥技术的外溢性,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四是“各方共赢”,弥补金融体系的短板与不足,践行数字普惠金融,体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

  P2P网络发端于欧美,后来在我国获得了更加“狂热”的发展,无论是平台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逐渐居于全球前列。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本是为了让资金供求的交互拥有良好的信息甄别环境。但在实践中,即便是欧美的P2P平台也遇到挑战。如Lending Club在2015年亏损了500万美元,2016年亏损1.46亿美元。再如,TrustBuddy 2011年在纳斯达克挂牌,其独特的短期贷款模式为人所称赞,但2015年却因挪用客户资金等不当行为而被关闭。同时,在海外大型P2P平台上,个人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对冲基金和银行正在大张旗鼓地进入。

  所谓“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中国式的P2P网贷在超速发展的同时,在“好”还是“坏”的方面,与欧美模式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事实上,中国P2P网贷的最大价值是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短板,满足各类小额融资需求,促进小企业和个人增加金融交易信用建设与信息积累,有助于民间融资的“网上”阳光化。在解决民间直接借贷信息不对称方面,P2P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该说,在大金融时代P2P的信息服务功能可以进一步拓展,着力实现各类规范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对接,构建更加丰富的金融信息集聚平台。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或许会有新的变化,各类大机构作为“生产厂商”,或许除了自己构建如投行、信托、资产管理等平台之外,也会更多依靠综合性的、更加专业的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场景的融合与分工。这使得P2P平台完全可以在规范发展中,努力整合各方“厂商”的融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增值服务、消费与支付等产品,构建“金融信息服务超市型”综合平台。

  由此看来,在日益完善的规则引领下,P2P平台将来只要在综合金融信息服务中,做到严格合规、机制更灵活、选择更透明、服务更到位、门槛更低等,就有可能把握新时代的金融需求升级,有效实现多方共赢。(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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