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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首破万亿,竟是因为管的严?

2018年05月24日 21:22 来源:国是直通车 参与互动 

  上市公司分红首破万亿,竟是因为管的严?

  一万亿,相当于一个贵州茅台的市值,也相当于王健林完成一万次“小目标”。

  而在本文中,一万亿的意思是,中国上市公司年度现金分红第一次突破一万亿。

  这是5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的。

  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报显示,27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现金分红事项,分红金额合计约10705.72亿元,同比增长21.88%。其中,1424家主板公司分红9563.80亿元,占比89.33%;714家中小板公司分红852.19亿元,占比7.96%;616家创业板公司分红289.73亿元, 2.71%。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上市公司中,不仅持续高分红比例的公司数量在增加,连那些往年“少拔毛”甚至“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有不少在今年主动“拔毛放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2015至2017年,现金分红比例持续保持在30%以上的有660家,50%以上的有128家,较此前3年(2014-2016年)分别增加14%和20%。

  而在2014-2016年度期间具备分红能力但连续未分红的35家公司中,有15家在2017年度推出了分红方案,平均分红比例达到50%以上。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国是直通车 侯雨彤 制图
国是直通车 侯雨彤 制图

  态度

  对于铁公鸡,国家的监管态度一直很明确。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去年4月8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的基本方式,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股票内在价值的源泉。

  刘士余认为:“从整体看,如果上市公司不给股东现金分红,对这家公司的股票买卖基本上就会变成一个击鼓传花的投机游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铁公鸡”越多,对价值投资的伤害就越大,就越难形成价值投资理念。投资者看不到现金分红的希望,就会把短期炒作、捕捉差价放在重要的位置,这将会加大市场的投机气氛。

  虽然国家对于上市企业分红的监管一直未曾放松,手段也比较有力,但监管的初衷并不是要杀鸡取卵。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监管部门对于不分红的企业也并不是在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态度。对于一些无红可分,自身都面临退市风险的企业,当然并没有必要给它戴上铁公鸡的帽子。真正被重点关注的企业,往往是自身拥有大额未分配利润却不分红的企业。

  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组合伙人冯诚曾表示:“中国的分红制度不是制约上市公司将经营累计取得的收益,用于再投资或者再经营,而是希望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拿出一部分与股民分享。”

  手段

  去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研究制定对付铁公鸡的“硬”措施,对有能力但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在2017年,就有24家公司及其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为连续3年具备条件但没有进行现金分红而被证监会“请喝茶”。

  已经在分红方面显现问题的铁公鸡会被证监会“请喝茶”,而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证监会也有关于分红信息披露的要求。2012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对上市公司制定分红政策的程序、IPO首发招股书中的披露要求做出规定。

  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也是证监会对于企业分红的管控措施。《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出,上市公司如要通过公开发行股份(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就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市企业出现铁公鸡做派,盈利却不分红,不仅会被证监会“请喝茶”,最高法也不会答应。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会得到司法干预。

  去年8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要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公司内部自治,司法不能介入,包括公权力也不能介入;但是,当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司法就应介入。比如利润分配,分多少、怎么分,是公司自治问题,但如果出现不分、故意不分,损害股东利益,司法就要介入。(陈颖)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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