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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跨省刑拘”案警方决定赔偿受害人3000元

2011年01月12日 19:0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宁夏吴忠市公安局12日通报称,针对“跨省刑拘”错案受害人王鹏提出给予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复议申请,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在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

  吴忠市利通区警方错误刑拘王鹏一案被纠正后,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并派出一名副局长到王鹏所在单位甘肃省图书馆公开消除影响。12月3日,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向记者表示,王鹏在被错误刑拘期间,他本人及其家人精神受到伤害,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随即他们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通报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吴忠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在维持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赔偿王鹏1003.44元刑事赔偿决定的基础上,由利通区公安分局支付王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对于王鹏提出的警方登报道歉的要求,吴忠市公安局在复议中作出决定,由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宁夏媒体《法治新报》上公开道歉。

  律师称王鹏获赔三万元精神抚慰金

  正拟协议宁夏吴忠另支付国家赔偿1003.44元

  “赔偿计划已经商定。”今天上午10时,律师周泽告诉记者,吴忠市警方同意赔偿王鹏3万元精神抚慰金。此外,吴忠市警方还支付了王鹏国家赔偿1003.44元。

  记者一早致电律师周泽,周律师介绍,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已经给王鹏送来吴利公刑赔字第(2010)00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就该机关错误拘留王鹏八日,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1003.44元。告知王鹏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忠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周泽律师指出,根据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对王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周律师说,“精神赔偿金的数额,警方让我们提出具体要求,如果在他们能够接受范围之内,就即时给予解决。目前双方协商的数额是3万元,公安局已经去起草协议了。”

  据悉,3万元的抚慰金数额是由王鹏和周律师向警方提出的。“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无价的,一开始甚至考虑要一元钱,来进行象征性的赔偿。但王鹏一家在这件事上有很多花费,比如王鹏父亲来京的支出等。所以综合考虑,我们提出了3万元的赔偿,今天早上我已经把这个数额提交给当地警方,当地警方负责人也表示同意。”

  周律师表示,吴忠警方对王鹏案能够及时纠错,全面认错,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值得肯定。(记者 张钦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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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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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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