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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TVB高层陈志云涉贪案 律政司指原审法官错误

2015年09月09日 09: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前TVB高层陈志云涉贪案律政司指原审法官错误
图:陈志云(右)离开法院 来源:香港《大公报》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前TVB高层陈志云涉贪案律政司第二度提出上诉,案件昨日于高院处理。律政司认为,原讼庭及上诉庭均错误认为,香港无线电视台是“默许”被告陈志云收费出席奥海城倒数活动及主持《志云饭局》,但原讼庭及上诉庭法官在裁决时,均无指出有何证据支持“默许”说法,认为法庭需推翻陈志云无罪判决。案件将在今日继续。

  此次上诉,律政司只针对案中的2009年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被告陈志云与丛培昆没有向无线电视申报,曾收取报酬在倒数活动安排《志云饭局》环节。律政司代表律师指,原审及覆审时法官都认为无线安排陈志云主持《志云饭局》,就必然知道他背后一定有收取酬劳,反映无线“默许”陈志云毋须申报。

  以“无线默许”为由属错误

  控方引述原审的证人口供,指时任陈志云上司的李宝安曾供称,无线不容许员工参与无线电视有关的工作时,私下收取利益。李也明言不知道陈志云在倒数活动有收取报酬,因此不能认为无线“默许”陈志云私下取酬演出。控方认为,原审及覆审时以“无线默许”为由,裁定被告无罪属于错误。

  而辩方就呈上一封报称是陈志云在2009年所写,曾向公司递交的涉事“取酬演出申请信”。该信的收件人是陈志云另一名上司陈祯祥。法庭质疑,该信理应是重要证物,为何被告在原审及覆审时均无呈堂。辩方律师解释,他也是在昨日开案前才收到被告指示,得知该信存在。

  辩方另外又指,据无线内部开支文件,陈志云是以“嘉宾”身份出席倒数活动中的《志云饭局》,并非“无线员工”,因此认为陈志云取酬演出无违反无线员工守则。案件今续。

  据资料显示,本案被告前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55岁)及私人助理丛培昆(29岁),原被控在2009年身为无线电视职员,在未有申报下,利用公司职位收受报酬出席无线节目,另不诚实挪用制作节目合约费用及串谋讹骗艺人免费出席活动。

  案件原在2011年9月于区域法院审结,两人获判无罪释放兼得讼费。律政司不服上诉,获上诉庭接纳,案件发还区院续审,但两人在2013年3月7日第二度获判无罪。

【编辑:朱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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