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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问题演员”应“禁演”

2015年11月05日 03:1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任茂东、刘政奎、刘振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应设行业禁入、限入制度,对于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处罚。

  设行业禁入限入制度

  “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等事情屡屡发生”,委员刘振来说,草案中应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惩罚办法”。

  任茂东委员也提出,很多演艺人员是公众人物,是一些青少年的“粉丝”,其行为举止一定程度影响社会风气,建议草案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

  文保区拍电影单独立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引用数起电影拍摄破坏环境事件,建议对文物保护区拍电影单独制定行业行为准则。

  “据报道,2004年《神雕侠侣》剧组在九寨沟森林公园拍摄时破坏神仙池钙化堤、珍珠滩植被;2006年电影《无极》剧组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天池进行拍摄时,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孙宝树说,虽然相关法规对环境及文物保护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电影拍摄行为与一般性旅游、参观行为的区别,建议制定专门的行业行为准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植入广告”也应受限

  对于电影插播广告现象,草案只涉及了“贴片广告”,对此,严以新、杜黎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植入广告”不应成为法律空白点,“应对电影植入广告的范围及数量作出规定”,严以新说。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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