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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跳楼受伤 学校担责60%

2015年11月06日 10:5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几名小学生之间的怀疑和口角,导致其中一名学生张某怒而跳楼受伤。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考虑到事故给学生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及经济压力,以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从照顾未成年人出发,判处校方承担60%责任,学生张某承担40%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因4名同学吵架,她从三楼纵身跳下

  张某是仲恺某学校六年级学生,2014年4月1日,班主任老师给张某10元钱,让她为班上同学买早餐。次日张某发现钱不见了,就告诉同学刘某说钱可能被曾某拿了,刘某又将此事告知了曾某,曾某说没有拿。第三天,张某在家中洗衣机内找回了丢失的10元,并将此告诉了曾某,曾某、刘某、向某都认为张某冤枉了曾某。此后,曾某、刘某、向某与张某互递纸条相骂。

  4月25日上午上完第一节课后,张某再次与同学曾某、尚某、刘某争吵。9时25分,班主任老师准备带学生下楼去操场上体育课,发现4人在吵架且情绪激动,就叫他们不要去上体育课,等会给他们解决矛盾,并叫了几个同学在教室内陪同。然而,老师走后,4人仍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突然将靠讲台第一排的一张椅子拖出门外,靠近阳台护栏,踩着椅子上去,脚跨在护栏上,说道“都是你们逼的”,随后从教学楼三楼跳下去。

  惠州市公安局陈江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处置、调查,张某则被送往惠州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住院治疗,院方诊断张某多处骨折、神经损伤。

  2014年11月28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构成IX(玖)级伤残,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构成IX(玖)级伤残。张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没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原告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持续了20多天,被告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能及时察觉,在4月25日的争执中,原告的情绪表现非常激动,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被告校方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理应更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对于原告的跳楼行为,被告学校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事发时,原告近14岁,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跳楼的严重后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对案件所涉的损失,判处由被告学校承担60%,原告承担40%。其中,校方承担21万余元,扣除学校此前在治疗中已垫付的部分,还需向原告支付2万余元,此外,酌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陈曙涛)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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