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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等就职需向宪法宣誓

2015年11月27日 11:02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明年1月1日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

  我省需要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有,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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