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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共话司法公开:司法需要公开必须坚守底线

2015年12月18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中德两国法院共话司法公开

  司法需要公开必须坚守底线

  中方说:“中国的老百姓普遍希望法院公开庭审,将此举视为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我们对庭审录音录像乃至直播庭审,回应了老百姓的需求。”

  德方说:“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禁止对庭审录音录像,更不允许对庭审进行直播或转播,因为此举可能影响庭审秩序,甚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中德司法研讨会暨中德省州法院法官交流项目五周年总结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双方分别就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和德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分享经验、交流学习,就中德不同之处解答了与会代表的提问。

  庭审公开认识不同

  司法公开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庭审公开又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曾担任最高法司改办主任多年,对推进司法公开的情况熟稔于心。他介绍说,近年来,各级法院大力加强科技法庭、数字法庭建设,实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

  审理薄熙来案过程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230余条,共计20余万字,插播庭审现场照片11张,数亿网友通过微博关注案件审理;审理奇虎360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最高法首次尝试“全媒体”直播庭审,取得良好效果。

  2013年12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观看庭审直播。

  与中国不同,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等法院院长司坦乐介绍说,目前,德国法院庭审公开依然采取传统方式——组织旁听,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满足更多公民的旁听需求。

  司坦乐坦言,法庭的旁听席总是有限的,特别是遇到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时,旁听席会更加紧张。这时会有声音提出“法院是否可以对审理进行音视频直播或转播”,但德国现行法律并不允许这样做,而且联邦最高法院曾作过判决:禁止在庭审时录音录像。

  德方多名法官提出,对庭审录音录像或直播转播,在法庭上架上摄像机,可能导致庭审参与人出现表演成分、证人心理产生变化,影响到法庭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还可能侵害庭审参与人的肖像权等人格权。

  中方认为,中国推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首先是为了实现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其次是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第三才是用于司法公开。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特别是案件当事人,认为公开是保障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主动要求法院公开庭审。事实上,庭审公开确实达到了预期效果。

  司坦乐透露,为满足更多公众了解庭审情况的需求,今年秋季,德国联邦和州法院成立的一个工作组建议:联邦最高法院作判决时应该允许转播。为了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可以考虑采取音频转播的方式。

  坚守底线已成共识

  虽然对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转播有不同认识,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是双方一致的目标。交流过程中,德国法官多次提到中方的一个热词——“阳光司法”。

  司坦乐介绍说,德国也在不断推进“阳光司法”。目前,德国所有法院均开通了官方网站,将法院的管辖范围、业务划分以及案件开庭时间、基本案情等信息公之于众。一起案件立案后,法院还会以书面形式及时将进展情况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比如传唤时间、形式、不按期出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在中国,为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法大手笔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

  2014年11月,最高法分别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录查询、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截至今年11月6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5069万条、失信被执行人245万人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3400万人次。

  贺小荣说:“三大公开平台中,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立最早,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截至今年11月20日,全国已有3500家法院实现向该平台上传裁判文书,公布裁判文书超过1254万份,总访问量逾3.8亿人次。”

  据司坦乐介绍,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其所作的裁判文书全部在官方网站公开,而地方法院是否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则由该案承办法官决定。

  中德两国的共识是:司法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司法不应无原则的一律公开。

  中方指出,司法公开是有边界、底线的。中国司法公开首先是向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公开,其次才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不仅审判过程不公开,判决结果也不公开,所有诉讼资料在审判结束后封存,未经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德国的情况类似,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和判决,公开审理或判决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如家事案件,或影响到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证人隐私等情况的,可不公开或部分不公开审理及判决。德方认为,司法公开的底线必须坚守。

  □ 本报记者  周斌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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