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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调整适用法律规定 以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5年12月21日 11: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民关注大盘走势。 韦亮 摄  

中国拟调整适用法律规定以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当天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 (郭金超 马德林)当前,中国国务院拟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一举措或将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这是21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的信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中国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当天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肖钢指出,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介绍,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作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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