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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未登记的收养无户口人员可申办户口登记

2016年01月14日 11: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月1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明确,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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