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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2016年02月23日 11: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2015年03月01日,四川省泸州市,全国首张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编号51000000001。万家宁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中新网北京2月23日电(张尼)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这份《解释》共22个条文,从关于不动产登记与无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等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庭长程新文介绍,《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他介绍称,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这也是目前对《物权法》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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