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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篮球联赛中左膝受伤 状告母校败诉

2016年02月24日 15:5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研究生郑某某在学校研究生篮球联赛中左膝盖受伤,住院27天,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事后,他把母校告上法院,称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索赔5万余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高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1 比赛受伤

  2010年9月,22岁的郑某某入读××大学工学院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年12月15日,他参加了第四届××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未料,在××大学东校区篮球场比赛过程中他的左膝盖受伤,由救护车送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治疗。

  同年12月25日,郑某某转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21日出院,共住院27天。

  郑某某表示,截止至2013年1月21日,他因受伤共发生医疗费4.7万余元,其中2万余元已由医保报销,2.7万余元为郑某某自负。

  郑某某说,他平时也有打篮球,每年均参加篮球联赛,受伤地点为××大学校内的室外开放式篮球场,受伤时间为周末,当时篮球比赛进行到第四节,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造成损伤,没有推撞或其他原因。

  2 状告母校

  郑某某提供的《第四届××大学研究生篮球联赛策划书》载明:活动时间为2012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主办单位为共青团××大学委员会,承办单位为××大学研究生会,参赛对象为××大学各院系硕、博士研究生。

  出院后,郑某某要求××大学赔偿无果,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

  他说,由于自己在比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大学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5万余元。

  ××大学则在诉讼中称,郑某某受伤后,校研究生会体育部负责人立即联系该校东校区门诊部,并拨打120,救护车到达后,郑某某在校研究生会同学等人陪同下前往大学城医院就诊。郑某某基于方便照料等原因转入北京大学深圳分院住院后,该校工学院委托院研究生干部携带慰问品前往该院探望,该院副书记及辅导员也前往慰问,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大学还表示,郑某某入院后,校方积极为其办理医保事宜,使得其相关医疗费用得以顺利报销,已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校方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3 终审败诉

  一审广州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认为××大学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郑某某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大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指出,共青团××大学委员会作为××大学的党群机构,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大学承担,××大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广州中院认为,本次研究生篮球联赛是学生自愿报名,对于参加者并不计算学分,因此联赛不属于教学活动。其次,涉案比赛既不属于教学活动,也不属于校外活动,故××大学的注意义务应体现在为涉案篮球联赛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场所。郑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大学的篮球比赛场所不符合比赛安全,所以××大学并未违反应尽的注意义务。

  再次,从因果关系上分析,郑某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在他受伤后,其同学也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也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所以受伤结果与××大学是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配置医疗人员没有因果关系。最后,郑某某作为成年人且并非首次参加此类比赛,应该知道篮球比赛所包含的潜在危险,其自愿参加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

  法官释案

  ●教育机构对哪些人身损害负责?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一般限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应区分学生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还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学生校内受伤谁将成为被告?

  经办法官称,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对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机构内设的党群机构等内设部门)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其侵权责任主体应为教育机构。如果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则侵权责任主体还应包括侵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对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则侵权责任主体应当为实际侵权人及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哪些情况下要担责?

  法官表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在于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所谓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包括依法进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记者 董柳)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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