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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做担保 法院新规让“老赖”没法转移资产

2016年02月26日 12:3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四中院全市首创在民商事审判中引“责任险担保”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做担保

  法院新规让“老赖”没法转移资产

  (记者袁国礼)今后民商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将可使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也就是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做担保。四中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市范围率先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据了解,这种责任保险担保的方式,不但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担保费用,而且也降低了风险,能使“老赖”没有机会转移资产,破解跨区划“执行难”等问题。

  四中院昨天正式发布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该《规定》共12条,包括法院如何受理,受理程序等。所谓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就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做担保。一旦发生保全错误,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记者了解,按照以往的规定,在一些债权纠纷等民事商官司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能让对方还钱等保证自己的权益,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让法院对对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最后的判决得到执行。但根据规定,为了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要提

  供和被采取措施财产相等的现金或者不动产等进行抵押。

  四中院民商事审判庭负责人马军表示,由于要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进行审查等一系列程序,需要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两三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在引入责任险后,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等进入审查,时间大大缩短。马军表示,新措施最核心的是申请人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保费,原来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申请人只需要出具保函就可以担保,无需再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由于当前债务纠纷增

  多,向法院申请财保产保全的数量也在增长。但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不利于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经常出现因债权人无力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保全,不仅导致债务人消极应诉,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而责任险担保丰富了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结合四中院已经实施的立保同步措施,能使“老赖”没有机会转移资产,有利于促进调解,化解纠纷。>>典型案例

  5天便可完成财产保全

  在此前的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两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04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据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介绍,如果让他们提供与5042万元相等的巨额资金的担保,压力很大,而当时离春节只有两星期。在向四中院提出财

  产保全时,法院向他们解释了这种新的担保方式。在使用这种方式后,从提起申请到完成财产保全措施,仅用时5天,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在此案中,原告共支付了3.5‰,共18.2万的保费。而他们咨询一个担保公司时,对方所要的担保费在7‰到8‰,比保费还要高。而且担保公司还要对原告进行资产评估,大约需要一两周的时间。再加上法院的程序,至少需要一个月。而在财产保全后,被告已经初步提出,愿意调解。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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